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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PPP模式银行能否披上社会资本的嫁衣 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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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PP模式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式的一种变革,起到了缓解公共财政压力、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作用,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经被普遍运用。2015年,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,国家为了稳增长、促改革,相继出台多项政策,力推PPP项目落地。随着PPP模式在全国如火如荼的推进,一些PPP项目已经相继在各地落地生花。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通过各种方式踊跃的参与到PPP项目来,但是对于银行能否单独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PPP项目,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是值得商榷的问题。

一、银行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PPP项目有违现行金融法规

《商业银行法》规定: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、发放贷款、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。该法第43条规定: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,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,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。因此如果银行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PPP项目,在建立PPP项目公司后作为投资人显然需要向公司注入资本金,这显然违背了《商业银行法》的上述规定。

二、银行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PPP项目与现行的PPP相关政策不符

  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》第五条规定: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,发布资格预审公告,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,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;财政部发布的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》第十三条也对此做出了相同的规定 。上述文件都将银行排除了PPP项目社会资本的范畴,所以银行不能单独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到PPP项目当中,银行可以选择以社会资本的合作伙伴的角色参与PPP项目。

  三、银行参与PPP项目的其他途径

  银行可以通过资金融通、现金管理、项目咨询服务等方式参与PPP项目中,首先银行可以为社会资本提供资金融通、股权融资等方式涉入PPP项目,并且在项目运营阶段,还可以参与管理日常运营资金等服务。其次银行还可以利用专业优势参与PPP项目主体金融、会计、项目风险、现金流评估等咨询服务。

综上,银行虽然不可以单独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PPP项目,但仍可以其他方式参与到PPP项目中,为PPP项目建设多元化及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,提供重要服务。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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